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7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亿盛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洋石化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台村(天津中塘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如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亿盛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盛石油)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11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117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亿盛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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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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