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791执622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791民初23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润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190.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