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宁0181民初2045号
原告大耐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宏润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大耐泵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耐泵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耐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耐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慧
法官助理 殷宇航
书记员 宋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