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4执18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耐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新亚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106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77,205.00元,已执行标的为30,431.74元,未执行标的为146,773.2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28日、2021年7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无投资、证券登记等信息。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日、2021年7月17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开户信息。本院已经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30,431.74元并向申请执行发还,其余账户为轮候冻结,本案无权扣划。
3.关于不动产: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乌鲁木齐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昌吉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关于机动车: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平台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江铃牌、×××号别克牌机动车,本院已经于2021年4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上述两辆机动车手续,均为轮候查封,且本院未查询到上述车辆的具体下落,故本案无法进行后续的处置。
5.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到被执行人的营业执照注册地进行了走访,该公司已经于2020年从该处搬离。
6.根据申请执行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予以发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新亚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建忠
审 判 员 李国华
审 判 员 马卫国
书 记 员 焦 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