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2654号
原告:大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D港辽河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大耐工业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澳门路257号翰林院小区综合楼6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大耐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大耐工业泵销售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大耐泵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0000元,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邮寄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耐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耐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薛 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