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6692号
原告:大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双D港辽河东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515341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宁科学园天印大道15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54146161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耐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五洲制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耐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耐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大耐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茵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