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5民初3866号
原告:大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双D港辽河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529号。
法定代表人:韩海滨,董事长。
原告大耐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大耐泵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耐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健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