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825执857号
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04573.77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96708.00元,法院依法强制执行5000.00元,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主动放弃2865.90元债务利息。至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1)项之规定,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川1825民初550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