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黔西华西医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81民初1955号
原告: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小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佳益,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飞江,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西华西医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邓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黔西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罗清亚,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黔西市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游冰,系该院院长。
本院审理原告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黔西华西医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黔西市卫生健康局、黔西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光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罗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