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124执837号
申请执行人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和顺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689978809。
法定代表人赖国伟。
被执行人松阳县新兴镇塔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松阳县新兴镇塔岭村。
法定代表人叶金星。
申请执行人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4月0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松阳县新兴镇塔岭村村民委员会在157082元范围内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阙凌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刘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