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阳县新兴镇谢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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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124执59号



申请执行人: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水南街道南山村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689978809B。




法定代表人:郑征波。




被执行人:松阳县新兴镇谢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松阳县古市镇筏铺新铺路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1124336960558B。




代表人:李金良。




申请执行人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阳县新兴镇谢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24民初9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松阳县新兴镇谢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返还申请执行人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38914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3568.5元,执行费5737.1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松阳县新兴镇谢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松阳县新兴镇谢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松阳县新兴镇谢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松阳县新兴镇谢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止2022年04月27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389145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未缴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松阳县新兴镇谢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松阳县新兴镇谢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松阳县新兴镇谢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金泉


审判员许海松


审判员吴伟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邹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