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明与***、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24民初***号
原告:***明,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
被告:***,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
被告: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和顺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689978809B。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与被告***、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