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102执28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和顺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68997880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丽劳人仲案(2019)8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6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浙1102执280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42.3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付巍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