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26民初176号
原告:***,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689978809B,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西屏街道和顺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行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计15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胡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