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26民初178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告: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和顺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689978809B。
法定代表人:***。
***与松阳县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