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民生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0921执132号

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民生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民生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一、被执行人将位于岱山县××镇太阳城××楼××房屋(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楼大厅)按《商铺租赁合同》第六条第1项约定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二、支付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9日的租金8万元以及违约金;三、支付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3日的租金8822元,2019年10月24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630元/天)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四、支付税款82800元;五、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的水电费;六、加倍支付上述各款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七、承担案件受理费3069元。我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舟山市民生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岱山县××镇太阳城××楼××房屋(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楼大厅)按《商铺租赁合同》第六条第1项约定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并且已履行执行款293873.22元(其中租金88822元、违约金28957元、场地占用费89460元、税费82800元、水电费765.22元、案件受理费3069元),并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3266元。申请执行人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尚未执行到位的其余债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