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21执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兰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148802448U。
法定代表人:贝国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四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造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长涂镇金海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759073627R。
法定代表人:舒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丹丹,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杰,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造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921民初13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程款907271元,并支付诉讼费321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造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造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造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鉴于被执行人***造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涉案多,标的大。经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等申请人申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3日作出(2021)琼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其中包括被执行人***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件债权申报指引及相关文件,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921执1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费存华
审 判 员 赵友剑
审 判 员 钱美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郭同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