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921民初293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住岱山县。
被告: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兰秀大道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148802448U。
法定代表人:贝国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贝燕燕,女。
原告***与被告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余秀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夏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