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41号 原告:***,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大道321号。 法定代表人:贝国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