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21民初1501号 原告:***,男,195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大道321号。 法定代表人:贝国多。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几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64元,减半收取64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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