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902执95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
法定代表人:贝国多,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902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17097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诉讼费1860元,执行费2464.63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均有抵押,抵押债权金额分别为42万元、15万元、19万元,本院已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上述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两辆,其中车牌号为×××的东南牌机动车注册日期为2004年,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处置,车牌号为×××的宗申牌机动车本院已委托乐安县人民法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位。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小额存款本院已冻结。
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同时,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截至2022年9月30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170975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执行**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岱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浙0902执9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