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726民初900号
原告:石门县亚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观山社区澧阳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化。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立新,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省石门县。
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住所地:湖**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新厂社区宏宇国际**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龙。
原告石门县亚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石门县亚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门县亚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门县亚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石门县亚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成文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