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亚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石门县亚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726民初900号

原告:石门县亚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观山社区澧阳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化。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立新,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省石门县。

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住所地:湖**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新厂社区宏宇国际**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龙。

原告石门县亚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石门县亚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门县亚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门县亚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石门县亚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成文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向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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