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亚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石门县亚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26执1033号
申请执行人:石门县亚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门县。
法定代表人:李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立新,系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县亚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湘0726民初13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门县亚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
2018年1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于2019年11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2月13日均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在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执行人员已将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19年12月4日向石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有房产一套,土地性质为农村集有土地且在银行有抵押,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于2019年12月4日向石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4日向石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4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4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执行人员于2019年11月29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其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2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其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12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77000元,本次执行尚未实现任何债权,尚有77000元执行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志辉
审判员  杨年彩
审判员  钟建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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