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亚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石门县亚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726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石门县亚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门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立新,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县亚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石门县亚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石门县亚太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52550元,在本次执行中实现债权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子斌
审判员  杨年彩
审判员  黄显彬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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