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森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山东森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民初1419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晓辉,山东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森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号齐鲁软件园1号楼(创业广场C座)三层A312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汝立。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森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宏军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李新岩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贺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