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6359号
原告:长沙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1152号德邦新村4栋203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耀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德阳市高新区创业中心3座9层911室、912室、913室。
法定代表人:欧军,总经理。
原告长沙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耀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长沙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宋 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陈 飞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