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407财保72号
申请人:湖南耀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创业中心3座9层911室、912室、9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衡阳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邹某某,女,195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申请人:钟某,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人湖南耀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衡阳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某某、钟某名下价值5700000元的现金或等值财产。案外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耀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衡阳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某某、钟某名下价值5700000元的现金或等值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保全申请人湖南耀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