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四通铝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4430号 原告:杭州四通铝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根。 被告:杭州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杭州四通铝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四通铝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专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