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民初57号
原告:福建旺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洋埔村福人大道融商大厦7层705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709602307。
法定代表人:郑小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航、苏纹,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龙田镇上一村规划区龙锦路6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82179622C。
法定代表人:陈小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飞,福建千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州润榕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10号国际大厦23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74741190Q。
法定代表人:韩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道明、江瑶(实习),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州市华榕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10号国际大厦23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74703135H。
法定代表人:张逸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紫云、张含知(实习),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旺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州润榕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市华榕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旺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5.7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337.85元,由原告福建旺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兰幼清
人民陪审员 方政成
人民陪审员 林 舒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潘彩虹
书 记 员 韩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