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25民初966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群,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 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曹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