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执35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龙锦路6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82179622C。
法定代表人:施信科。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李由飞,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由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181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49972.28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20日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申请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021年7月9日,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由飞、***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共支付申请执行人1400000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了结本案。上述款项分期偿还,于2021年7月19日前支付70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偿还余款25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由飞、***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因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且需长期履行,故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曾起贵
执行员 沈基东
执行员 郑而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