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民初4364号
原告:***,男,195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馨、许瀚林,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龙锦路647号。
法定代表人:施信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一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施信科,男,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第三人:施一奇,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施信科、施一奇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上述事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文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