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员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员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漳平市天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81民初876号
原告:厦门员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经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9050H。
法定代表人:洪智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玉玲,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笑冰,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平市天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林业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789049986M。
法定代表人:钟光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辉,漳平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厦门员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员当公司”)与被告漳平市天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漳平天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闽0881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原告厦门员当公司不服本院一审民事判决,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闽08民终44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9)闽0881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员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玉玲、周笑冰,被告漳平天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光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员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漳平天台公司支付厦门员当公司工程款尾款共计1333341.44元;2.判令漳平天台公司支付厦门员当公司工程款尾款利息共计283138.89元(其中,以1128482.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漳平天台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9月19日为264731.48元;以204858.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1月8日起计算至漳平天台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9月19日为18407.41元);以上款项暂合计1616480.33元。本案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厦门员当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漳平天台公司支付厦门员当公司工程款尾款共计818534元;2.判令漳平天台公司支付厦门员当公司工程款利息损失暂计至2021年4月16日为295076.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漳平天台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其中:以153056.65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4日起计算,以328594.9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4日起计算,以164297.4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7日起计算,以17258.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计算,以8629.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计算,均计算至漳平天台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3.判令漳平天台公司支付厦门员当公司鉴定费用856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保险费用3182.45元;4.判令漳平天台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24日,漳平天台公司作为甲方(发包人)与厦门员当公司作为乙方(承包人)签订《漳平市福祉阁公园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施工合同》”)并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漳平市XX公园改造工程(以下称“案涉工程”);工程地点:福建省漳平市三中北侧,规划福满北路;工程内容:广场、道路改造、铺装,绿化种植养护;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漳发改投资(2012)29号;资金来源:市政财政拨款及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同工程内容及工程量清单。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2年7月26日;竣工日期:开工之日起第90日历日;合同工期总日历数90日历天。第三章合同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内容是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订,是对第三章合同通用条款细目的补充说明,二者若有矛盾,以专用条款为准。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方式确定。注:工程量结算依据为:施工图纸、预算书、设计变更通知单、由业主及监理确认的现场签证单。工程结算方式:结算时按控制价套用的定额及费用标准、材料价、机械台班等办理结算。结算造价=可竞争项目造价X(1-中标下浮率)+不可竞争项目造价。中标下浮率=12%。1、工程量的确定: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纸、预算书、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工程签证单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统一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本工程的设计图纸进行变更,根据城市绿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工程项目并按照变更后承包人实际完成数量计算工程量,由此造成的工程量增减不影响本条款中规定的工程项目单价的确定。第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监理工程师每月25日在接收到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签证,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证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在审批7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审批的合格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10日内组织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后3日内签署工程验收合格有关证明,并以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10日内,未组织设计单位和监理进行验收的,逾期验收且验收通过,工程竣工日期应确定为承包人提供竣工报告日期。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应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后28天内进行初审后,由发包人将工程竣工结算报有关部门进行终审(终审时间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交初审报告后28天内完成),承包人应提交真实的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结算经终审确认及资料齐全后,工程款支付至审核后工程总造价的85%;(3)其余工程款自结算审核完成之日起一年内付清【预留5%做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及苗木养护费,质量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二年)期满后28天内无息付清(不计利息)】;(4)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承包人支取工程款时应提交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第37条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并约定向漳平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厦门员当公司严格依照《施工合同》组织案涉工程的施工,并于2013年2月5日竣工。同日,漳平天台公司(建设单位)组织厦门员当公司(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案涉工程山上部分进行验收,各方并确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同意交付使用。2013年11月17日,漳平天台公司向漳平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提交初审报告申请对案涉工程山上部分进行竣工结算。2017年8月10日,因漳平天台公司无法提供案涉工程山上广场山上部分和山下广场(即山下部分)的施工工作面导致施工受阻,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该工程的后续施工,并对已完成的施工工程量进行结算。因双方终止履行《施工合同》,漳平天台公司已于2018年2月11日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共计100000元退回给厦门员当公司。2017年10月11日,漳平天台公司又向漳平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提交初审报告申请对案涉工程山下部分进行竣工结算。厦门员当公司认为,《施工合同》是其与漳平天台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现厦门员当公司已依约将所承接的案涉工程山上部分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交付给漳平天台公司;案涉工程山下部分因漳平天台公司原因导致施工受阻,双方也已同意终止后续施工,然漳平天台公司至今尚欠工程款尾款1333341.44元未能支付给厦门员当公司,违反了《施工合同》的约定,于法不合。本案法院已依法委托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书》【编号:[2020]价鉴(工程)字第51号】,案涉工程造价为3458534元。厦门员当公司认为,涉案工程山上部分于2013年2月6日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厦门员当公司及时向漳平天台公司报送了竣工结算资料。漳平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分别于2013年11月17日和2017年10月11日受理了提交的山上部分和含山下部分的工程竣工结算的初审报告。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后28天内进行初审后,由发包人将工程竣工结算报有关部门进行终审(终审时间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交初审报告后28天内完成),承包人应提交真实的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结算经终审确认及资料齐全后,工程款支付至审核后工程总造价的85%;其余工程款自结算审核完成之日起一年内付清【预留5%做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及苗木养护费,质量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二年)期满后28天内无息付清。然由于漳平天台公司存在拖延完成结算审核工作的行为,导致案涉工程虽早在2013年2月6日就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厦门员当公司却至今都未能收回全部工程结算款,在此期间,厦门员当公司未收到工程款,必然产生相应损失;漳平天台公司占有应付工程款,可取得法定孳息。故漳平天台公司依法应向厦门员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此外,由于漳平天台公司不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厦门员当公司在本案中支付了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保险保函费用3182.45元、鉴定费用85600元,均属于厦门员当公司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漳平天台公司承担。
漳平天台公司辩称,一、厦门员当公司诉求“工程款尾款共计1333341.44元”及“工程款尾款利息共计283138.89元”的数额,不符合事实。(一)该工程(山上部分)双方虽已作了验收,厦门员当公司所做的工程项目的结算编制,主要施工内容:山上广场、环山道路、路灯、公厕等。于2015年1月21日已由漳平天台公司送审,审计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送审金额3522550元(原送审金额为3990963元,未下浮,根据合同规定下浮12%),初审金额为2494812元,核减金额为1027738元,核减率29.17%。厦门员当公司对审计部门初审结果不认可被退回,至今所报结算数据前后不一,提供材料也不齐全,漳平天台公司无法再向审计部门送审。但漳平天台公司也积极配合厦门员当公司,希望尽早向审计部门送审,无意拖欠厦门员当公司的工程尾款,只是厦门员当公司结算编制不实,数据前后不一和材料不齐等因素所致。(二)厦门员当公司2019年7月1日重新编制的《结算书》与《结算总价》2012年5月17日时间不一致;《结算总价》投标总价3296591元与《福祉阁公园改造工程结算汇总表》总价4223757元,前后不一,后者超出原初审3990963元的结算数额,说明厦门员当公司不仅未对初审时提出的问题进行核减,相反还提高原初审时的结算价款。(三)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并没有工程款尾款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漳平天台公司也没有违约情形,不应承担违约的责任。如果说违约,双方在履行中都有一些不足,都可互相追究,但都不是主观意愿,都希望工程顺利完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双方互相理解。漳平天台公司按合同约定也已支付8O%的工程进度款2640000元和退还全部保证金,并无违约和争议情形。(四)漳平天台公司多番催告厦门员当公司经办人补齐报送材料,漳平天台公司催一下找一下寄一点,今天寄一点、明天又寄一点的情形。厦门员当公司2019年7月5日邮政快递报送《结算书》、2019年8月25日顺丰快递报送《招标代理备案咨询资料》的事实,说明厦门员当公司在至今尚未补齐并送审计部门作工程造价结算的终审情况下,即在2019年7月1日就致函要求支付工程尾款1125543.96元,并于2019年9月19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工程尾款1333341.44元,违反了合同第26条相关规定程序。二、厦门员当公司诉求支付工程尾款的合同附条件未成就。根据合同第26条工程款(进度款)中,漳平天台公司已履行第(1)项支付8O%的进度款2640000元的义务;第(2)项“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应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后28天内进行初审,由发包人将工程竣工结算报有关部门进行终审(终审时间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交初审报告后28天内完成),承包人应提交真实的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结算经终审确认及资料齐全后,工程款支付至审核后工程总造价的85%的约定,漳平天台公司已履行报送审计部门初审阶段的义务。但厦门员当公司对初审结果中的核减项目不认可被退回,相反还提高原初审时的结算价款,且提供资料不齐全,影响工程结算终审确认进程,违反第(2)项的约定。根据合同第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第(3)项“其余工程款自结算审核完成之日起一年内付清【预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及苗木养护费,质量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二年)期满后28日内无息付清(不计利息)】”的约定,漳平天台公司已支付8O%的进度款2640000元,从初审核减意见的比例看,漳平天台公司已超出第(2)项“工程款支付至审核后工程总造价的85%”的支付可能性。按“其余工程款自结算审核完成之日起一年内付清”的约定,涉讼工程结算审核尚未完成,即使今天完成结算审核,也是一年内付清,并非结算审核时付清。因此,根据合同第26条工程款(进度款)第(2)、(3)项的相关约定,厦门员当公司诉求支付工程尾款的合同附条件未成就,处于不确定状态,其债权并未到期,不能主张支付权利。三、厦门员当公司诉求工程尾款和计算利息不符合事实,没有通过审计部门审计的结论,不否认工程有经过双方验收确认,但工程的金额是存在争议。要求利息漳平天台公司不认可,漳平天台公司没有违约行为,若计算违约厦门员当公司也存在施工违约99天,违约金每天5000元。综上所述事实,漳平天台公司认为厦门员当公司的诉求支付工程尾款及利息,至今尚未经审计部门的最终审核结果,合同附条件未成就,其延误审计时间,责任在于厦门员当公司而不在于漳平天台公司,不应计算利息损失。针对厦门员当公司当庭变更的诉讼请求,对第1项诉请,按照鉴定机构意见由法院作出判决。第2项变更诉请厦门员当公司计算利息不符合事实,鉴定机构是2021年4月16日作出的鉴定报告,出来后答辩人没有拒绝支付工程款,不存在违约支付利息问题,工程款的责任在厦门员当公司本身,本案的申请鉴定和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也说明厦门员当公司在结算过程中的错误耽误了一年零七个月的诉讼时间,因为厦门员当公司在一审的时候拒绝第三方评估,过错在厦门员当公司,导致在二审发回的时候厦门员当公司才申请鉴定,原来的一审、二审都是厦门员当公司的过错,利息的损失不应当由答辩人承担;鉴定费、保全费和保函费也是厦门员当公司自身的责任,在一审中漳平市财政局审计中心审计是免费的,由于厦门员当公司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从厦门员当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就看出问题,也证明原来在审计中心时数额不一致,材料不齐全提出疑义不真实,导致延误漳平市财政局审计中心的审计,因此鉴定费本不应该发生而发生了,责任在厦门员当公司,因此答辩人不认可厦门员当公司提出的第3项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厦门员当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漳平市福祉阁公园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2012年7月24日,漳平天台公司与厦门员当公司签订《漳平市福祉阁公园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并对工程概况、合同价款及工程结算方式、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争议解决进行约定。漳平天台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进度款漳平天台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履行,没有违约。2-8.《福祉阁公园改造工程工程现场签证单》、《漳平市福祉阁公园改造工程阶段性验收会议》、工程竣工验收单、移交单、《福祉阁公园改造工程结算书》、《福祉阁公园改造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福祉阁公园改造工程(山上部分)审计疑义回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厦门员当公司现已严格依照《施工合同》组织案涉工程的施工,并于2013年2月5日竣工。同日,漳平天台公司(建设单位)组织厦门员当公司(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案涉工程山上部分进行验收,各方确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同意交付使用。现漳平天台公司尚欠厦门员当公司工程款尾款1333341.44元未能支付。漳平天台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签证单及验收过程无异议,但是不能证明厦门员当公司的证明内容,是厦门员当公司单方面的计算,没有双方认可,合同约定是要有审计部门送审,送审应当一次性送审。9.《漳平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工程审计项目(结算)受理单》(复印件)1份,证明漳平天台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17日和2017年10月11日向漳平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提交初审报告申请对案涉工程山上部分和山下部分进行竣工结算。漳平天台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送审说明漳平天台公司履行送审义务。金额有变动,不是以送审金额为准,送审的材料多次被退回,至今全部工程量送审被退回,材料还没有全。该证据不能证明厦门员当公司的主张,但证明漳平天台公司履行了送审义务。10-11.《关于漳平福祉阁公园改造工程终止施工并进行结算的函》、账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2017年8月10日,因漳平天台公司原因造成厦门员当公司施工受阻,双方终止该工程的后续施工,漳平天台公司已于2018年2月11日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共计10万元退回给厦门员当公司。证明漳平天台公司认可厦门员当公司的施工。漳平天台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确实退了10万元的保证金,但不等于厦门员当公司没有违约,是双方的谅解,10万元是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退的。12.漳平市林业局《关于福祉阁公园改造工程延期竣工及步道照明设施被毁的说明》、漳平市林业局《关于要求重新审计福祉阁公园改造提升工程(山上部分)结算的函》(复印件)各1份,证明2013年2月6日,福祉阁公园改造工程山上部分的工程已完成验收,并投入使用;2013年8月至12月间,福祉阁公园输电电缆多次被盗,路灯被毁,此时工程已移交园林处理管理,厦门员当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漳平天台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山上电缆电灯被盗窃的是事实。13.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关于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保险业务的公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保险业务的批复》(银保监复〔2019〕1065号)(复印件)、诉讼费预收缴费结果查询(复印件)各1份,证明为避免判决难以执行,保障厦门员当公司权利的实现,厦门员当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对漳平天台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先后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为此,厦门员当公司支付保函保险费用共计3182.45元,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支付保全费用5000元。漳平天台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没意见,但不属于漳平天台公司承担,应该由厦门员当公司承担,理由和答辩意见一致。
漳平天台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漳平市福祉阁公园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摘录8、9页(复印件)1份。证明厦门员当公司要求支付工程尾款的合同约定附条件未成就(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的事实。厦门员当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无异议,证明内容、对象不予认可。厦门员当公司提交完整施工合同,应当以厦门员当公司举证为准。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款数额确认要以评审确认的结果为准。相反这份施工合同可以证明漳平天台公司的所有的付款的时间节点均已超过。2.《建筑业统一发票》、《中国建设银行进账单》、《建设银行支票存根》(复印件)各1份。证明漳平天台公司按合同约定分别三次已支付80%的工程进度款264万(2012年11月15日支付680000元、2013年1月22日支付1160000元、2013年2月5日支付800000元)的事实。厦门员当公司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均认可,证明原、被告双方结算的工程款数额扣除已经支付的264万,下浮12%后,可计算本案工程款的尾款1333341.44元。264万是分期支付,厦门员当公司分批计算扣减利息。3.厦门员当公司2019年7月5日邮政快递寄送《结算书》、2019年8月15日顺丰快递寄送《招标代理备案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厦门员当公司《结算总价》投标总价3296591元与《福祉阁公园改造工程结算汇总表》总价4223757元,前后不一,后者超出原初审3990963元的结算数额,厦门员当公司不仅未对初审时提出的不合理问题进行逐项核减,相反还提高原初审时的结算价款和至今未完整、准确提供工程施工材料报被告送审计部门终审的事实。厦门员当公司对结算书的三性予以认可,证明对象和内容不予认可。漳平天台公司只提取了三张结算书的内容,出来封面是新做的落款日期是2019.7.1外,后面的所有材料都是2012年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结算材料,体现的编制时间是2012.5.17,2015.11.17双方已经对山上部分做过结算,早在2017.10.11双方对包含山下的部分进行了结算。后续由于漳平天台公司材料丢失等原因需要厦门员当公司补充提交材料,才让厦门员当公司又将此前的材料再一次提供。4.漳平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文件【漳审中(2012)110号】(复印件)1份,证明由于厦门员当公司拖延提供数据资料,不齐全导致无法完成送审。厦门员当公司认为由于没有原件,对三性、证明对象内容均不予认可。即使是真实的,文件上载明的仅是预算造价,根据合同第23条约定,工程量和造价是按时结算而不按预算价。5.工程审核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厦门员当公司做工程结算的报告计算价格不实,核减率29.17%。厦门员当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及证明内容对象均不认可。下浮12%是按照合同约定。6.情况说明1份,证明路灯等的材料费是由厦门员当公司承担的。厦门员当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针对本案工程造价的确定,经原、被告双方协商,本院依法委托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本案案涉工程造价为3458534元,其中包含路灯材料费82487元。厦门员当公司、漳平天台公司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本院听取了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对当事人之间对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以及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针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本案原、被告对证据的争议主要围绕工程造价的确定,鉴于双方均对鉴定意见无异议,故本院以鉴定意见记载的内容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24日,漳平天台公司作为甲方(发包人)与厦门员当公司作为乙方(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内容为:“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名称:漳平市福祉阁公园改造工程;工程地点:福建省漳平市三中北侧,规划福满北路;工程内容:广场、道路改造、铺装,绿化种植养护;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漳发改投资(2012)29号;资金来源:市政财政拨款及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同工程内容及工程量清单;三、合同开工日期:2012年7月26日;竣工日期:开工之日起第90日历日;合同工期总日历数90日历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城市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规程》规定的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4579719.52元。第二章合同条款: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三章合同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内容是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订,是对第三章合同通用条款细目的补充说明,二者若有矛盾,以专用条款为准。第11条开工及延期开工:(3)工期要求: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完工。若逾期完工,承包方按期每逾期一天完工向发包人支付工期违约金5000元。工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中标价的5%。若非业主原因本工程未按期完工,承包方将视为无合同履行能力。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方式确定。注:工程量结算依据为施工图纸、预算书、设计变更通知单、由业主及监理确认的现场签证单。工程结算方式:结算时按控制价套用的定额及费用标准、材料价、机械台班等办理结算。结算造价=可竞争项目造价X(1-中标下浮率)+不可竞争项目造价。中标下浮率=12%。1.工程量的确定: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纸、预算书、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工程签证单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统一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本工程的设计图纸进行变更,根据城市绿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工程项目并按照变更后承包人实际完成数量计算工程量,由此造成的工程量增减不影响本条款中规定的工程项目单价的确定。园林绿化种植工程量以养护期满时成活苗木数量计算确定。发包人有权根据本项目应达到的设计效果,判定苗木成活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凡不满足的,均按苗木不成活处理。2.7本工程审后预算价为5137936元。第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监理工程师每月25日在接收到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签证,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证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在审批7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审批的合格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10日内组织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后3日内签署工程验收合格有关证明,并以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10日内,未组织设计单位和监理进行验收的,逾期验收且验收通过,工程竣工日期应确定为承包人提供竣工报告日期。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应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后28天内进行初审后,由发包人将工程竣工结算报有关部门进行终审(终审时间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交初审报告后28天内完成),承包人应提交真实的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结算经终审确认及资料齐全后,工程款支付至审核后工程总造价的85%;(3)其余工程款自结算审核完成之日起一年内付清【预留5%做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及苗木养护费,质量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二年)期满后28天内无息付清(不计利息)】;(4)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承包人支取工程款时应提交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第32条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三套完整的竣工图(原件)、竣工备案文件和其他内业资料及工程结算书(原件两套)。第37条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并约定向漳平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内容。2013年2月5日,漳平市林业局邀请了漳平市建设局、漳平市园林处、龙岩闽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厦门员当公司等相关单位代表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阶段性验收并形成《漳平市福祉阁公园改造工程施工合同阶段性验收会议纪要》。同日,厦门员当公司与漳平天台公司针对案涉工程中的“山上广场、环道台阶道路、管理房硬质景观工程,石凳(25套)、山上广场灯(6盏)、新旧园路的路灯(71盏)、草坪灯(78盏)及音响(34套)、管理房(吸顶灯4套、荧光灯2套、配电箱大小2套、洗手盆2套、挂式小便池2套、蹲式大便器6套)等水电工程”办理了移交接收手续。2017年8月10日,厦门员当公司向漳平天台公司发出《关于漳平福祉阁公园改造工程终止施工并进行结算的函》。据此,厦门员当公司以漳平天台公司尚欠工程款1333341.44元及利息未付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2019年12月9日,厦门员当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19)闽0881民初18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漳平天台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账户35×××14上的存款,冻结金额以1616480.33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厦门员当公司负担。因本院作出上述裁定后仅冻结了上述账户上的存款734113.76元。为此,厦门员当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继续对漳平天台公司名下其他财产(户名漳平市天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4×××15)采取保全措施,直至保全其财产的价值为1616480.33元。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向本院发出(2020)闽08民终202号委托函,委托本院就当事人所提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审查和执行。2020年4月7日,厦门员当公司向本院提交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一份,担保函载明:“我公司承诺:如果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我公司愿连带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为此,厦门员当公司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支付了保全保险费3030.9元(赔偿限额1616480.33元,保险费率0.19%)。经审查,截至2020年4月8日,已被冻结的被申请人漳平市天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账户35×××14的金额为737508.59元。据此,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19)闽0881民初1868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漳平天台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4×××15上的存款,冻结金额以878971.74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此后,因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厦门员当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漳平天台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期限。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闽0881民初876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漳平天台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账户35×××14上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漳平天台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4×××15上的存款,冻结金额以878971.74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三、以上保全金额以1616480.33元为限。为此,厦门员当公司向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起受让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的保险业务)支付了续保保全保险费151.55元(赔偿限额1616480.33元,保险费率0.01%)。
另查明,本案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厦门员当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对案涉的漳平市福祉阁公园改造工程山上部分(山上广场、环道台阶道路、管理房、硬质景观工程、山上新旧园路的路灯、草坪灯及音响等水电工程及增加项目工程),山下广场与山上广场山上部分的部分基础工程,山下广场的土方回填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为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此,厦门员当公司向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预缴了鉴定费85600元。2021年4月16日,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针对案涉工程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本案案涉工程造价为3458534元,其中包含路灯材料费82487元。据此,厦门员当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漳平天台公司支付厦门员当公司工程款尾款共计818534元;2.判令漳平天台公司支付厦门员当公司工程款利息损失暂计至2021年4月16日为295076.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漳平天台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其中:以153056.65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4日起计算,以328594.9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4日起计算,以164297.4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7日起计算,以17258.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计算,以8629.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计算,均计算至漳平天台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3.判令漳平天台公司支付厦门员当公司鉴定费用856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保险费用3182.45元;4.判令漳平天台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又查明,漳平天台公司分别于2012年11月15日、2013年1月22日、2013年2月5日向厦门员当公司支付工程款680000元、1160000元、800000元。2018年2月11日漳平天台公司通过漳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案涉工程履约金100000元退还给厦门员当公司。
再查明,漳平天台公司针对案涉工程分别于2013年11月17日、2017年10月11日向漳平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提交了初审报告,送审金额分别为3990963元、4223757元。2019年7月,厦门员当公司向漳平天台公司提供由其编制的《漳平市福祉阁公园改造工程结算书》(编制的日期为2019年7月1日)一份。
本院认为,漳平天台公司与厦门员当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针对本案案涉工程造价的确定,鉴于原、被告双方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故本院确认案涉工程造价为3458534元。漳平天台公司已付工程款为2640000元,未付工程款为818534元,故厦门员当公司要求漳平天台公司支付未付的工程款818534元的请求,证据充分,予以支持。针对本案厦门员当公司要求漳平天台公司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条件,但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案涉工程于2013年2月5日进行了阶段性验收并移交。此后,厦门员当公司与漳平天台公司针对案涉工程的造价亦向有关部门提交材料进行了相应的审核,但由于多方因素导致至今未有结论。在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厦门员当公司诉至本院。本院在原审期间向厦门员当公司释明是否申请鉴定时,厦门员当公司未申请鉴定,而在二审期间申请鉴定,因而导致本案被发回重审。经鉴定机构鉴定,本案案涉工程造价与厦门员当公司原审提交的证据证明的工程造价不符,且相差金额较大。因此,厦门员当公司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前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原审中要求漳平天台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333341.44元的诉讼主张。而漳平天台公司在庭审中认为厦门员当公司本身在履约过程中存在逾期完工等违约行为,其对本案工程造价长期未确定亦存在过错,且本案系由于厦门员当公司的原因导致被发回重审,故其应自行承担利息损失的辩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综合本案的案情及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造价长期未确定以及合同履约等方面存在的过错,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案涉工程造价于2021年4月16日才最终确定,故本院将厦门员当公司利息的诉请酌情调整为从案涉工程款确定之日(即2021年4月16日)起至款还清之日以818534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厦门员当公司要求支付的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漳平天台公司应按比例支付给厦门员当公司,即漳平天台公司应向厦门员当公司支付保全费4613元,支付保全保险费1637.06元(首保818534元×0.19%=1555.21元,续保818534元×0.01%=81.85元)。针对鉴定费用的承担,结合本案的案情,本院酌定由原、被告双方均担。
综上所述,厦门员当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漳平市天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员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81853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从2021年4月16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818534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漳平市天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员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申请费4613元,保全保险费1637.06元;
三、驳回厦门员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51元,由厦门员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50元,由漳平市天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001元。该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鉴定费85600元,由厦门员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800元,由漳平市天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800元(该款项已由厦门员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漳平市天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鉴定费42800元给厦门员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陈 霖
人民陪审员  涂金友
人民陪审员  余京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叶银钗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