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员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南靖县梅林镇磜头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229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南靖县梅林镇磜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梅林镇磜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77796402701。
法定代表人:董燕城,主任。
被告:厦门员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7号经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9050H。
法定代表人:洪智春,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靖县梅林镇头村民委员会、厦门员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欲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振勇
审 判 员  邓云珠
人民陪审员  吴聪兴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卢琳静
书 记 员  卢録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