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03民初1573号
原告:西藏盈合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一号楼西藏自治区电子商务科技产业园3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2MA6T1K3FXM。
法定代表人:***,系该总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娴,系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址西藏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苏州路**新能源大厦,社会统一证号码:91540091585768049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受理原告西藏盈合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盈合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41.72元,减半收取2020.86元,由原告西藏盈合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