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方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方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滁州卷烟材料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初字第01379号
原告:安徽方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家坤,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系公司员工。
被告:滁州卷烟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姜建军,系厂长。
委托代理人:倪升山,系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方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卷烟材料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方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滁州卷烟材料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方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方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滁州卷烟材料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6330元,变更诉讼标的额后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方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许安源
代理审判员  刘小梅
人民陪审员  宫恩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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