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13民初2869号
原告:***,男,195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市长清区供电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叶传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柱,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长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王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王长银,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市长清区供电公司、山东长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村民委员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冉 然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郝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