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等房屋租赁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6-22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长执字154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长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王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12日,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刘麦荣,女,汉族,生于1963年6月3日,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长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麦荣返还租赁的房屋并支付租金。2015年09月21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1548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麦荣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长执字第15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 郭 汝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