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1408号
原告:青岛风和日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济南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杰,董事长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5757779888。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辉,莱西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青联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上海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杰,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725559426M。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
负责人:武长奎,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72009649270620。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玺帅,山东瀚生(市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斌,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风和日丽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青联门窗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风和日丽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风和日丽热力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风和日丽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风和日丽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长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小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