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211行初47号
原告青岛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纪合聚,董事长。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曲波,局长。
第三人于祯见,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于祯见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志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