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8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摩玛博莱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佳林园6号3单元9层3号。
法定代表人:马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辽宁刘魏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玛雅巅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和临港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吉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男,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来成,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西海岸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云海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李锋,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照强,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中路(原泰山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纪合聚,董事长。
上诉人大连摩玛博莱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玛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玛雅巅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雅文化公司)、青岛西海岸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农业公司)、陈照强、青岛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建设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8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摩玛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被上诉人陈照强及陈照强与玛雅文化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来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现代农业公司、聚源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摩玛装饰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各被上诉人存在共同的侵权行为;2.摩玛装饰公司一审期间提交的宣传画册、摄影基地内景图照片、“婚嫁人”微信号等证据能够证明玛雅文化公司在聚源建设公司院内经营场所的场景侵犯了摩玛装饰公司设计图纸的著作权。
玛雅文化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陈照强辩称,其不存在侵权事实,一审法院认定由玛雅文化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与其无关。
摩玛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即立即销毁侵权画册,拆除侵权摄影基地;2.四被告赔偿原告20万元损失;3.四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4.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摩玛装饰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7日,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国内一般贸易;经济信息咨询。摩玛装饰公司登记经营场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和临港路交叉口,经营范围包括摄影服务等。
摩玛装饰公司在(2016)鲁0211民初9957号案卷中提交的光盘中储存的摄影作品样片标注了作品拍摄的时间及相机厂商、设备型号、光圈值等具体的参数,并且与其提交官网图片中的样片对应。摩玛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所设计的影棚设计图纸。
摩玛装饰公司提交青岛万达西海岸摄影基地画册,称被告制作的该画册中的17张图片侵犯了其摄影作品的复制权,该画册上注明项目全称为青岛万达西海岸摄影基地,注明的客服电话为131××××2506。摩玛装饰公司提交的玛雅文化公司营业地址照片上显示,在玛雅文化公司经营地显著位置有“青岛万达西海岸摄影基地”的标牌。摩玛装饰公司提交的标题为“七夕浪漫花海,留住永恒爱情”的宣传网页显示,西海岸生态观光园携手玛雅巅峰文化传媒共同举办“浪漫花海七夕情人节”主题摄影活动,该宣传网页中备注的账户名为:青岛玛雅巅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咨询电话131××××2506,该号码与宣传册中注明的客服电话一致。
经比对,青岛万达西海岸摄影基地宣传册中的15张图片与摩玛装饰公司提交的样片相同。侵权画册(证据目录1-11页)与摩玛装饰公司样片(证据目录12-28页)具体对应情形如下:2页对应12、13、14页;3页对应15页;4页对应16、17页;5页对应18、19、20页;6页对应21、22页;7页对应23、24页;10页对应27、28页。8页虽然对应25页,但二者人物姿态不同,8页的女士是抬头,25页的女士则是低头;9页无对应页。
摩玛装饰公司称涉案侵权内景照片系在聚源建设公司二楼拍摄,并提供“婚嫁人”公众号发布的题目为《万达西海岸婚纱摄影基地一期内景》网页截图予以佐证,该网页中载明的微信号为132××××9889,显示的区域经理王亚光的电话亦为132××××9889,但对该王亚光的具体身份,与四被告有何关联,摩玛装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摩玛装饰公司提交的其拍摄的位于聚源建设公司院内二楼玛雅文化公司营业场所的视频中并未体现出其主张侵权的布景。
一审法院认为,摩玛装饰公司在(2016)鲁0211民初9957号案卷中提交的光盘中储存的摄影作品样片标注了作品拍摄的时间及相机厂商、设备型号、光圈值等具体的参数,并且与其提交官网图片中的样片对应,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摩玛装饰公司为涉案摄影作品样片的著作权人。
摩玛装饰公司提交的青岛万达西海岸摄影基地画册注明项目全称为青岛万达西海岸摄影基地,玛雅文化公司在其经营地显著位置有“青岛万达西海岸摄影基地”的标牌;涉案侵权宣传册中注明的客服电话为131××××2506,摩玛装饰公司提交的标题为“七夕浪漫花海,留住永恒爱情”的宣传网页中记载的账户名为玛雅文化公司,咨询电话中有131××××2506,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涉案画册的制作人为玛雅文化公司。玛雅文化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宣传画册中使用的涉案侵权图片经过摩玛装饰公司许可,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摩玛装饰公司并未提交证明其损失的充分证据,玛雅文化公司因侵权获利、摩玛装饰公司因侵权受损的数额均难以确定,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作品流行程度及影响力、侵权方式、侵权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及摩玛装饰公司维权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侵权赔偿数额为35000元。
摩玛装饰公司主张四被告系共同侵权,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摩玛装饰公司称涉案侵权内景照片系在聚源建设公司二楼拍摄,并提供“婚嫁人”公众号发布的题目为《万达西海岸婚纱摄影基地一期内景》网页截图予以佐证,该网页中载明的微信号为132××××9889,显示的区域经理王亚光的电话亦为132××××9889,但对王亚光与四被告有何关联,摩玛装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摩玛装饰公司提交的其拍摄的位于聚源建设公司院内二楼玛雅文化公司营业场所的视频中并未体现出其主张侵权的布景,摩玛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侵权影棚布景真实存在,且系四被告建造,故对摩玛装饰公司主张四被告拆除侵权摄影基地、赔偿损失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玛雅文化公司、现代农业公司、聚源建设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适用缺席审判。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玛雅文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摩玛装饰公司涉案样片著作权的行为;二、玛雅文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摩玛装饰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三、驳回摩玛装饰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摩玛装饰公司已预交),由摩玛装饰公司负担3600元,玛雅文化公司负担1300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现代农业公司、聚源建设公司及陈照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2.玛雅文化公司在聚源建设公司院内经营场所的场景是否侵犯了摩玛装饰公司设计图纸的著作权。
关于现代农业公司、聚源建设公司及陈照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摩玛装饰公司依据其一审提交的青岛西海岸生态观光园官网截图、中国山东网发布的生态观光园主题摄影活动网页截图、青岛西海岸生态观光园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主题摄影活动网页截图,主张玛雅文化公司与现代农业公司存在共同侵权。经查,青岛西海岸生态观光园官网截图载明青岛西海岸生态观光园隶属于现代农业公司;中国山东网的网页截图证明青岛西海岸生态观光园在中国山东网上发布了生态观光园主题摄影活动的广告;摩玛装饰公司提交的微信公告号截图中显示,该公众号发布的内容是“万达西海岸婚纱摄影基地”相关信息,不能证明上述信息与青岛西海岸生态观光园及现代农业公司存在关联性,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现代农业公司与玛雅文化公司存在共同侵权的事实,本院对摩玛装饰公司诉请现代农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摩玛装饰公司以聚源建设公司向玛雅文化公司出租经营场所为由,主张聚源建设公司应与玛雅文化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摩玛装饰公司仅以陈照强系摩玛装饰公司监事,陈照强亦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玛雅文化公司在聚源建设公司院内经营场所的场景是否侵犯了摩玛装饰公司设计图纸的著作权。摩玛装饰公司依据玛雅文化公司经营场所内的照片以及微信公众号内的照片主张一审四被告侵犯了该公司设计图纸的著作权,经查,摩玛装饰公司向法院提供的经营场所内的照片系其自行拍摄;摩玛装饰公司未能证明其提交的微信公众号的发布主体与四被告之间的关系,摩玛装饰公司主张四被告侵犯了该公司设计图纸的著作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摩玛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900元,由上诉人大连摩玛博莱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纪晓昕
审 判 员 刘圣林
审 判 员 徐友仁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菁
书 记 员 孟倩文
书 记 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