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11执533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纪合聚,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已就本案所涉及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