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1执异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5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喜凤,山东XX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岛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纪合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XX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