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金港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办事处下泊村。
法定代表人:宋仁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欣顺润泽佳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李家屯北45号。
法定代表人:苏蔚,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青岛金港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欣顺润泽佳衣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5民初46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青岛金港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撤销原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施工地点为莱西市,故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嵇焕飞
审 判 员 李军玲
审 判 员 周长亮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红红
书 记 员 冯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