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执209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港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下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43959618W。
法定代表人:宋仁花,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时代学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四川路29号5号楼1单元102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BXJKP6N。
法定代表人:何春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青岛金港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时代学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金港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时代学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青岛金港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青岛时代学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5执20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王晓林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斌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执209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港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下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43959618W。
法定代表人:宋仁花,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时代学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四川路29号5号楼1单元102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BXJKP6N。
法定代表人:何春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青岛金港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时代学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金港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时代学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青岛金港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青岛时代学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5执20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王晓林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