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港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2895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飓,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金港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原告***与被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金港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金港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纪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