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2895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飓,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金港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原告***与被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金港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金港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纪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