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汇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汇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华大药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第207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烟台汇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90号(华海国际公寓310号)。
被执行人:烟台华大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APEC中国烟台(芝罘)科技工业园华海路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8)芝民一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烟台华大药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华大药业有限公司在烟台华海物流园有限公司有租金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烟台华大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以烟台盛瑞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出租给烟台华海物流园有限公司的土地、房屋租赁费1020786元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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