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汇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汇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芝执恢字第207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汇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90号(华海国际公寓310号)。
被执行人烟台华大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APEC中国烟台(芝罘)科技工业园华海路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8)芝民一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烟台华大药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华大药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华大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烟芝集用(2002)058号、地号为13-12号、面积为555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二、被执行人烟台华大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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