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石家疃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2385号
原告:烟台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魁玉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倩,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石家疃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林忠杰,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怡,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烟台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石家疃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烟台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烟台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桂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韩 月
书 记 员 高 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