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82执885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芝罘区魁玉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烟台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82民初7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烟台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工程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103,140.2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在2022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在2022年8月7日和2022年10月17日进行了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在2022年8月2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房产反馈为无房产。 4.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给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上了限制消费令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人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人告知上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